青島日報社/觀海新聞3月12日訊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、破壞性大、撲救極為困難的自然災害,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、具有毀滅性的后果。森林火災不只是燒毀成片的森林,傷害林內的動物,而且還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,引起土壤的貧瘠和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的作用,甚而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。
春季是森林火災的高發季節,隨著清明、“五一”臨近,加之近期氣溫快速回升,大風天氣增多,祭祀用火、農事用火、旅游用火和林區生產用火高峰“四峰疊加”,森林火險等級居高不下,存在引發森林火災的安全隱患,青島已經進入了森林防火最為緊要時期。
森林資源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,森林防火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。青島市應急管理局提醒,注意預防森林火災,森林防火期內,除經批準的計劃用火外,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實施十種行為。
這十種行為包括:
1.嚴禁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、燃放煙花爆竹、吸煙、野炊、祭祀用火、生火取暖、篝火、火把照明、戶外露營用火、燒蜂、煙熏捕獵、投放空中移動火源;
2.嚴禁燒荒、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、焚燒垃圾、傾倒祭祀廢棄物、堆積農業廢棄物和林地撫育、清理隔離帶等產生的可燃物;
3.嚴禁農林生產、果樹病蟲害防治、焚燒疫木等野外用火;
4.嚴禁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;
5.嚴禁舉辦登山、祭祀、廟會等活動時使用明火;
6.嚴禁違規經營、舉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賽事活動和走非正常線路徒步、攀巖和到未開發或未對外開放區域游玩;
7.嚴禁私拉電線亂接用電設備、裸露架空線路、使用電貓違法狩獵、隨意用火和工程機械露天實施切割、焊接、破碎作業;
8.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措施進山入林和隨意向窗外丟棄煙頭等火源;
9.嚴禁破壞森林防滅火宣傳標識、瞭望臺、護林房、通訊基站、水管網、儲水設施、防火通道等設施設備;
10.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。
凡違反以上規定的,相關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,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拘留等行政處罰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(青島日報/觀海新聞記者 梁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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